97.08.29 內政部令:訂定「標準地名譯寫準則」
>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
> 0970136325 號令訂
> 定發布全文 10 條;並自發布日施行
>
>
> 第 1 條
> 本準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。
>
> 第 2 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,以音譯為原則。
>
> 標準地名含有屬性名稱時,該屬性名稱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。
>
> 屬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視為一專有名稱時,仍採音譯方式譯寫。
>
> 前項屬性名稱,指描述標準地名性質之名稱。
>
> 第 3 條
> 標準地名中具有方向性者,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;具有代碼或序數者,以
> 阿拉伯數字譯寫。
>
> 第 4 條
> 標準地名之譯寫,因當地歷史、語言、風俗習慣、宗教信仰、國際慣用或
>
> 其他特殊原因,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,不受第二條之限制。
>
> 第 5 條
> 標準地名之譯寫,採第一個字母大寫,其餘字母小寫,除下列情形外,各
> 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:
>
> 一、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
> a、o、e 時,與前單字間以短劃
> 連接。
>
> 二、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,單字間以空格相隔。
>
> 第 6 條
> 行政區域及行政編組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,例示如下:
> 一、省:Province。
> 二、市:City。
> 三、縣:County。
> 四、鄉、鎮:Township。
> 五、區:District。
> 六、村(里):Village 。
> 七、鄰:Neighborhood。
>
> 第 7 條
> 自然地理實體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,例示如下:
> 一、平原:Plain 。
> 二、盆地:Basin 。
> 三、島嶼:Island。
> 四、群島:Islands 。
> 五、列嶼:Archipelago 。
> 六、礁:Reef。
> 七、沙洲:Sand Bar。
> 八、岬角: Cape 。
> 九、山:Mountain。
> 十、山脈:Mountains 。
> 十一、峰:Peak。
> 十二、河、溪:River 。
> 十三、湖、潭:Lake。
>
> 第 8 條
> 街道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,例示如下:
> 一、大道:Boulevard 或縮寫為 Blvd.。
> 二、路:Road 或縮寫為 Rd.。
> 三、街:Street 或縮寫為 St.。
> 四、巷:Lane 或縮寫為 Ln.。
>
> 第 9 條
> 具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,例示如下:
> 一、政府:Hall。
> 二、公所、事務所:Office。
> 三、橋:Bridge。
>
> 四、寺、廟、庵、觀、堂、宮、道院:Temple。
> 五、教堂:Church。
> 六、祠:Shrine。
> 七、機場:Airport 。
> 八、港:Port。
> 九、水庫:Reservoir 。
> 十、車站:Station 。
> 十一、停車場:Parking Lot 。
> 十二、醫院:Hospital。
> 十三、公園:Park。
> 十四、圳:Canal 。
> 十五、溝:Ditch 。
> 十六、池、塘、埤、陂: Pond 。
>
> 第 10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。
>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
> 0970136325 號令訂
> 定發布全文 10 條;並自發布日施行
>
>
> 第 1 條
> 本準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。
>
> 第 2 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,以音譯為原則。
>
> 標準地名含有屬性名稱時,該屬性名稱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。
>
> 屬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視為一專有名稱時,仍採音譯方式譯寫。
>
> 前項屬性名稱,指描述標準地名性質之名稱。
>
> 第 3 條
> 標準地名中具有方向性者,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;具有代碼或序數者,以
> 阿拉伯數字譯寫。
>
> 第 4 條
> 標準地名之譯寫,因當地歷史、語言、風俗習慣、宗教信仰、國際慣用或
>
> 其他特殊原因,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,不受第二條之限制。
>
> 第 5 條
> 標準地名之譯寫,採第一個字母大寫,其餘字母小寫,除下列情形外,各
> 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:
>
> 一、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
> a、o、e 時,與前單字間以短劃
> 連接。
>
> 二、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,單字間以空格相隔。
>
> 第 6 條
> 行政區域及行政編組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,例示如下:
> 一、省:Province。
> 二、市:City。
> 三、縣:County。
> 四、鄉、鎮:Township。
> 五、區:District。
> 六、村(里):Village 。
> 七、鄰:Neighborhood。
>
> 第 7 條
> 自然地理實體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,例示如下:
> 一、平原:Plain 。
> 二、盆地:Basin 。
> 三、島嶼:Island。
> 四、群島:Islands 。
> 五、列嶼:Archipelago 。
> 六、礁:Reef。
> 七、沙洲:Sand Bar。
> 八、岬角: Cape 。
> 九、山:Mountain。
> 十、山脈:Mountains 。
> 十一、峰:Peak。
> 十二、河、溪:River 。
> 十三、湖、潭:Lake。
>
> 第 8 條
> 街道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,例示如下:
> 一、大道:Boulevard 或縮寫為 Blvd.。
> 二、路:Road 或縮寫為 Rd.。
> 三、街:Street 或縮寫為 St.。
> 四、巷:Lane 或縮寫為 Ln.。
>
> 第 9 條
> 具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,例示如下:
> 一、政府:Hall。
> 二、公所、事務所:Office。
> 三、橋:Bridge。
>
> 四、寺、廟、庵、觀、堂、宮、道院:Temple。
> 五、教堂:Church。
> 六、祠:Shrine。
> 七、機場:Airport 。
> 八、港:Port。
> 九、水庫:Reservoir 。
> 十、車站:Station 。
> 十一、停車場:Parking Lot 。
> 十二、醫院:Hospital。
> 十三、公園:Park。
> 十四、圳:Canal 。
> 十五、溝:Ditch 。
> 十六、池、塘、埤、陂: Pond 。
>
> 第 10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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